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劃的服務【註:(需)表示須經需求評估】
一、經濟安全
1.生活補助(需)
2.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需)
3.年金保險(需)
4.照顧者津貼(需)
5.醫療費用補助(需)
6.居家照顧費用補助(需)
7.輔具費用補助(需)
8.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需)
9.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或承租停車位補助(需)
10.稅捐減免
11.社會保險保費補助
二、個人照顧
1.居家照顧(需)
2.生活重建(需)
3.心理重建(需)
4.社區居住(需)
5.婚姻及生育輔導(需)
6.日間及住宿式照顧(需)
7.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需)
8.課後照顧(需)
三、家庭支持
1.臨時及短期照顧(需)
2.照顧者支持(需)
3.家庭托顧(需)
4.照顧者訓練及研習(需)
5.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需)
四、社會參與
1.休閒及文化活動
2.體育活動
3.公共資訊無障礙
4.公平的政治參與
5.法律資詢及協助
6.無障礙環境
7.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8.社會宣導與社會教育
9.公共停車場保留一定比例專用停車位
10.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11.市區道路、人行道及騎樓無障礙
12.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無障礙
13.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14.導盲犬接受訓練或陪同視障者得自由出入公共設施
15.使用專用停車位(需)
16.大眾運輸工具優待措施
17.進入收費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優待措施
18.陪伴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優待措施(需)
19.陪伴人進入收費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優待措施(需)
五、醫療保健
1.提供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
2.定期舉辦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提供追蹤服務
3.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及其他就醫之服務
4.提供出院準備計畫
5.設立特別門診
6.醫療復健費用補助(需)
六、教育
1.特殊教育
2.免費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用
3.優惠受教育經費
4.提供教育及入學考試輔具及資源
5.規劃辦理學前教育、視障圖書資源
6.課後照顧
7.獎勵繼續接受高等教育
七、就業
1.提供職業重健服務
2.提供就業安置、訓練及支持性就業服務
3.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
4.定額進用
5.舉辦特種考試並取銷不合理限制
6.視障按摩業
7.建立提早退休機制
8.優先採購
八、保護服務
1.禁止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2.禁止不正當行為
3.緊急或繼續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4.協助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5.保障無能力管理財產身心障礙者財產權
6.對涉訟或須作證身心障礙者提供必要之協助
九、其他支持性服務
1.一定比例內優先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
2.保留名額優先核准在公共場所設立庇護工場
3.保留名額優先核准在國民住宅提供居住服務
4.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
5.矯制機關收容無障礙
備註:以上各項服務之提供情形,請逕洽各縣市政府社會處等相關單位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