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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併計相關規定:

  1. 公務人員84.7.1(或學校教職員85.2.1)前,曾任有給專任公務人員、軍用文職年資、下士以上軍職年資、雇員或同委任及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公營事業人員   年資、未領退休(職)金或退休俸,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或具有合法證件者。(舊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
  2. 教師85.2.1前曾任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核實出具證明,並經僑務委員會驗印證明者。(舊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項)。
  3. 公務人員84.7.1後(或學校教職員85.2.1)後之任職年資,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新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4. 服役年資:
    1. 曾任內政部、國防部認定屬義務役範疇且未曾核給退離給與之軍職年資。請附退伍令,遺失者請向退伍當時戶藉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申請開具證明。(教育      部88.6.17 )台(八八)人(三)字第八八0五八七七八號函)。
    2. 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依各時期發布之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標準折算役期,至如何折算,應循軍職年資查證方式函請國        防部等權責單位辦理。(教育部88.7.23)台(八八)人(三)字第八八0八七八一八號函)。
    3. 曾任金門縣、連江縣自衛隊員訓練、服勤等年資,請依「金門縣(連江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發給年資時次證明書作業要              點」,檢具證明文件,向金門,連江縣政府申請年資時次證明。(教育部89.4.28台(八九)人(三)字第八九0 四八七五四號函)。
  5. 教師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於離職時未領取離職金或資遣費者,得予併計退休年資。須檢附原服務單位證明文件及任教當時合格教 師證書。(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

*以上僅供參考,未盡事宜仍須依退休核定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