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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職、兼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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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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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借調留職停薪期間相關權益採計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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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五)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七)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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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評鑑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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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專任教師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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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應依照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接受評鑑。
(二)新聘教師經二次「再評鑑」仍未達通過標準者,應不予續聘。
(三)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聘任之講師與助理教授超過八年未升等或經二次「再評鑑」仍未達標準者,不予續聘。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聘任之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須於六年內申請升等並獲審查通過,未通過者,不予晉薪。第七年期滿仍未獲升等審查通過者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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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配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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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子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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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配偶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公務人員及教研人員適用)  (勞基法人員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