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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登革熱疫情常見請假問答集 Q&A

 

Q1: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在家配合防疫噴藥,可以請什麼假別?

A1: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第二項規定以,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復依衛生福利部 104 年 6 月 30 日部授疾字第 1040200661 號函及銓敘部 104 年 7 月 21 日部法二字第 1043993003 號書函,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者應予公假,並持通知單或於緊急防治現場逕向轄區衛生所申請開立請假證明書,俾憑請假之依據。

 

Q2:出現疑似登革熱症狀(發燒、肌肉酸痛等),各機關配合實施自主健康管理人員該請何種假別?

A2:因尚未經診斷出登革熱而有疑似登革熱症狀,依照相關請假規定及具體事實之發生核給病假、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

 

Q3:如經診斷罹患登革熱並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人員,是否得核給公假?

A3:罹患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0 款規定核給公假(由當事人先行通知各機關,事後持強制隔離通知書請公假)。(銓敘部 93 年 10 月 28 日部法二字第 0932426055 號書函)

 

Q4:因執行防疫噴藥致罹患登革熱,是否得核給公傷假?

A4:如公務人員係因執行防疫噴藥之職務行為,以致罹患登革熱須休養或療治,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由服務機關依據具體事實覈實認定給予公假。

 

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假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43993003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