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契約進用職員請假規則簡表
假別 |
日數 |
要件 |
備註 |
事假 |
14日 |
1、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2、須親自填具請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 3、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
應按日扣除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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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
7日 |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踵、發生嚴重之疾病或 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應按日扣除薪資。 |
普通傷病假 |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1、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2、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3、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1、一年內合計未超過30日部分,薪資折半發給。 2、超過30日部分,應按日扣除薪資。 3、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校補足。 4、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則可辦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
生理假 |
12日 |
女性聘僱行政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 |
婚假 |
8日 |
1、有結婚事實者。 2、附有相關證明文件。 |
自登記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
產前假 |
6日 |
有懷孕事實者。 |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請假每次得以時計,需檢具相關證明。 |
產假 |
42天 |
1、因分娩者。 2、須呈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
1、請假日數扣除例假日且應一次請畢,不得保留。 2、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娩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
流產假 |
4週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
1、 流產假均含例假日且應一次請畢。 2、 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薪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
1週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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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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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 |
5日 |
1、因配偶分娩者。 2、須呈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出生證明者。 |
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 |
喪假 |
8日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
1、喪假得依習俗分次申請。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為限。 3、須檢附訃聞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 |
6日 |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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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喪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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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 |
視實際需要給假 |
1、奉派出差、考察、訓練、兵役召集及其 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提出申請。 |
公傷病假 |
視實際需要給假 |
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 治療、休養期間。 |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提出申請。 |
特別休假 |
3日 |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自期滿半年起。 |
1、工作年資之計算,自受僱當日起算。 2、每次核給之特別休假應於次一期滿前休畢,每次休假至少半日。 3、每期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主管基於業務需要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4、雇主應於勞工符合左列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7日 |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自自期滿一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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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自期滿二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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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自每年度期滿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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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自每年度期滿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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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30日 |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者,自第十一年期滿起每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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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假 |
視需要給假 |
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簽奉核准。 |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
1日 |
具原住民身分者。 |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日期,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謀職假 |
依法定預告期間給假 |
1、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任職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任職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於接到預告後,於未逾法定預告日起算之給假總日數內,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
註:本表係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契約進用職員工作規則彙編,如有誤繕,應以實際法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