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契約進用職員請假規則簡表

假別

日數

要件

備註

事假

14

1、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2、須親自填具請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

3、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應按日扣除薪資。

 

家庭照顧假

7日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踵、發生嚴重之疾病或

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應按日扣除薪資。

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1、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2、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3、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1、一年內合計未超過30日部分,薪資折半發給。

2、超過30日部分,應按日扣除薪資。

3、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校補足。

4、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則可辦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生理假

12

女性聘僱行政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

婚假

8

1、有結婚事實者。

2、附有相關證明文件。

自登記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產前假

6

有懷孕事實者。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請假每次得以時計,需檢具相關證明。

產假

42

1、因分娩者。

2、須呈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1、請假日數扣除例假日且應一次請畢,不得保留。

2、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娩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流產假

4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1 流產假均含例假日且應一次請畢。

2 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薪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1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5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陪產假

5

1、因配偶分娩者。

2、須呈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出生證明者。

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

喪假

8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1、喪假得依習俗分次申請。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為限。

3、須檢附訃聞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

6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喪亡者。

公假

視實際需要給假

1、奉派出差、考察、訓練、兵役召集及其

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提出申請。

公傷病假

視實際需要給假

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

治療、休養期間。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提出申請。

特別休假

3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自期滿半年起。

1、工作年資之計算,自受僱當日起算。

2、每核給之特別休假應於次一期滿前休畢,每次休假至少半日。 

3每期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主管基於業務需要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4雇主應於勞工符合左列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7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年者,自自期滿一年起。

10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年以上未滿年者,自期滿二年起。

14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年以上未滿年者,自每年度期滿起。

15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自每年度期滿起。

16~30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者,自第十一年期滿起每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育嬰留職停薪假

視需要給假

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簽奉核准。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1

具原住民身分者。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日期,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謀職假

依法定預告期間給假

1、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任職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任職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於接到預告後,於未逾法定預告日起算之給假總日數內,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註:本表係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契約進用職員工作規則彙編,如有誤繕,應以實際法令為準。